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和《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職工與用人單位就工傷待遇發生爭議的,依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壹年。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職工所在單位對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決定或者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以及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可以在行政行為作出後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提前賠償損失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