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直轄市關於人民法院庭審直播錄像的規定》第二條人民法院可以選擇公眾高度關註、社會影響較大、具有法制宣傳教育意義的案件進行庭審直播錄像。對下列案件,庭審不得直播、錄音: (壹)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未成年人犯罪等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二)檢察機關明確提出有正當理由不進行庭審直播或者錄音的刑事案件;(三)當事人明確提出有正當理由不進行庭審直播或者錄音的民事、行政案件;(四)其他不適宜直播或者錄制庭審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