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城市公廁管理辦法》第七條城市公廁規劃是城市環境衛生規劃的組成部分,應當由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公廁規劃設計標準和建築設計規範編制。第八條下列城市的公共場所應當設置公共廁所,並設置明顯標誌或者標牌(壹)廣場和主要交通要道兩側(二)車站、碼頭、展覽館等公共建築附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