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東對外轉讓股權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2.人民法院采取強制措施轉讓股東股權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和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未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