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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設工程中“無證施工”違法行為法律適用的意見

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補辦或者重新審核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建設單位在報請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出具選址意見。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不需要申請選址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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