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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信法律問題研究

這種情況屬於民法上的表見代理行為,即乙方憑能證明甲方身份的介紹信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有效,受約束的當事人是甲方和第三人,乙方應當承擔因表見代理給甲方造成的損失。但如果乙方只是背著甲方開了介紹信,沒有造成實質性損失,則不存在賠償責任,但甲方可以通過報紙公告的方式宣布乙方持有的介紹信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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