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宅、文教機構為主的區域,白天超過55分貝,晚上超過45分貝就是擾民;
2、住宅、商業、工業混合區,白天超過60分貝,晚上超過50分貝可認定為擾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汙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條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通過制定管理規約或者其他形式,引導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提供者和業主約定本物業管理區域的噪聲汙染防治要求,業主應當遵守。
第七十條
對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的社會生活噪聲擾民行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提供者應當及時勸阻和調解;勸阻、調解無效的,可以向負有社會生活噪聲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或者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舉報或者投訴,接到舉報或者投訴的部門應當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