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個例子,時間是2003年,國家新的勞動合同法還沒有頒布。按照舊合同法,對於第壹例的情況,是否有明確詳細的說法,企業提出不續簽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所以第壹次通知成立,但是沒有法律證明這種做法是否成立;第二張告知書明顯違法,因為吳某擾亂辦公秩序的時候,他還是企業的員工,按照企業制度可以處罰,但不會直接開除,所以第二張告知書違法。7月1日合同到期,自然解除!
第二個例子,人事經理不能是企業的工會主席(避免這個角色的敏感性);
唐的行為屬於職務過失,但不嚴重;
5000元不算重大損失;
因此,解除勞動合同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