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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融資性擔保公司,請熟悉金融法律法規的朋友看看。謝謝妳。

1《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第三章業務範圍第二十壹條規定“不得吸收存款”,即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業務範圍中不得從事儲蓄業務。

“積極鼓勵民間資本和外資依法進入融資性擔保行業”是指鼓勵民間資本和外資在法律允許的前提下設立或參股融資性擔保公司。

對於投資合同來說,每個月都有固定的收益,這不是投資,是存款。如果是投資,合同是違法的。

投資就有風險,沒有利潤就拿不到分紅。要使投資合同合法,妳就要把“每月固定收益”改為“按固定收益執行分紅”...相當於優先股,按約定的利率分紅,但沒有經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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