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患者以在診療活動中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為由,請求醫療機構、醫療產品生產者、銷售者或者血液提供者承擔侵權責任的案件,適用本解釋。
本解釋適用於美容醫療機構或設有醫療美容科室的醫療機構開展的醫療美容活動中,患者以人身或財產損害為由提起的侵權糾紛案件。
本解釋不適用於當事人提起的醫療服務合同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