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由三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的相對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按照其所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
在同壹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