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危險房屋管理條例》第二條(以下簡稱危險房屋)是指承重構件經鑒定為危險的,或者結構已經嚴重損壞,處於危險狀態,部分或者全部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房屋;危房被鑒定為建築物,通常是主要的居民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