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壹條為了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1 13年6月,國務院頒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本條例實施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按照原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