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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有哪些準備?

離婚前的準備工作有:

1.雙方協議離婚的,準備雙方簽字的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離婚協議書;

2.訴訟離婚的,準備當事人的身份證、結婚證、起訴書及復印件,以及相關證據材料。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壹條

內地居民辦理離婚登記,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戶口簿和身份證;

(2)本人結婚證;

(3)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

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省居民、華僑和外國人申請離婚登記的,除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外,還應當出示有效護照和身份證,華僑和外國人還應當出示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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