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員工從事雇傭活動造成他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雇員有過錯,雇主可以減輕責任。
3.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或者請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壹條勞動者在受雇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