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的第三個解釋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三)》,是2065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04次會議通過的。主要是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公司設立、出資、股權確認等糾紛適用法律適用《公司法》的相關解釋。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規定(三)第壹條
以設立公司為目的,簽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認繳出資或者股份,履行設立公司職責的人,應當認定為公司的發起人,包括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時的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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