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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限制支持區和禁止支持區的劃分標準

法律分析:“禁止養殖區的劃定主要有四個標準:壹是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二是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三是城市居民區、文教科研區等人口密集區;四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養殖區域。”鄭九昆表示,前三條標準必須作為硬標準執行,而第四條中的其他標準可由各地根據當地發展規劃和需要自主調整。

法律依據:《規模化畜禽養殖汙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處3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並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65438+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並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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