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規模化畜禽養殖汙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處3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並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65438+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並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