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校園暴力的法律有: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學生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學生在學習、生活期間,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遭受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1201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的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主張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