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
(二)發回重審的;
(三)* * *當事人壹方或雙方人數眾多的訴訟;
(4)法律規定應當適用特別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監督程序、公示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
法律依據:《最高法院關於審理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的若幹規定》第三條當事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人民法院認為該異議成立,或者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普通程序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