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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若幹規定

法律解析:最高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若幹規定第壹條基層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七條審理簡單民事案件,適用本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案件除外:

(1)在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

(二)發回重審的;

(三)* * *當事人壹方或雙方人數眾多的訴訟;

(4)法律規定應當適用特別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監督程序、公示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

法律依據:《最高法院關於審理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的若幹規定》第三條當事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人民法院認為該異議成立,或者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普通程序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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