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零九條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第壹百壹十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和婚姻自主權。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未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其父母或者收養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年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