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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權有哪些法律規定?

關於姓名權的法律規定如下:姓名權是公民自出生起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變更姓名並要求他人尊重其姓名的壹種人格權。而且公民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幹涉、挪用和冒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零九條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第壹百壹十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和婚姻自主權。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未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其父母或者收養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年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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