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樓頂門沒鎖,物業公司負責;理由是: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物業公司應當承擔維護公共秩序的責任;樓頂門沒有鎖,自然存在安全隱患,後果顯而易見。所以說明物業管理公司在維護公共秩序方面存在缺陷。
第二,孩子玩耍事故是家長作為監護人失職造成的,也有責任。可以參照民法通則進行調查。
第三,至於孩子和物管公司應該承擔的賠償比例,我個人認為應該由各方平均分配,因為責任的原因是因果關系,也就是說如果門鎖了,孩子上不去,就不會發生事故;門上沒有鎖,但是孩子有家長監管就不會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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