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十三五”期間易地扶貧搬遷工作方案第四條
請有關省區市發展改革部門牽頭,會同扶貧、財政、國土資源、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在研究編制“十三五”規劃的基礎上,結合工作規劃中的新政策新要求,進壹步加強本省易地扶貧搬遷統籌,做好新型城鎮化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十三五”扶貧開發規劃。請參照《XX省(區、市)易地扶貧搬遷“十三五”規劃參考綱要》和《XX省(區、市)易地扶貧搬遷“十三五”規劃時間表》,於2016 15前將本省“十三五”規劃建議稿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務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