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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引產的法律規定

關於引產的法律規定如下:

1,懷孕14周以上要求人工終止妊娠的婦女,憑證明引產;

2.符合法定生育條件要求,人工終止妊娠的;行醫需要人工終止妊娠的,應當提供本人身份證和定點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醫學診斷結果;

3、不符合懷孕條件,終止妊娠的;由本人提供身份證和鄉鎮人民政府計劃生育機構、街道辦事處出具的中期妊娠以上人工終止妊娠證明。其中未婚懷孕只需要提供相關的身份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03條

自然人享有身體權。自然人的人身安全和行動自由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他人的身體權。第1005條

自然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受到侵害或者處於其他危險境地的,負有法定救助義務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及時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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