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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用人單位違反勞務派遣的臨時性、輔助性和替代性法律責任

1.目前《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長期使用派遣員工沒有明確規定,也就是說現階段並不違法。

二、對工會或勞動監察部門來說,收集證據是最重要的。

第三,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員工之間不存在人事隸屬關系(即勞動關系),只有使用關系,不承擔用工主體的法律責任。這種情況下,勞動合同部分無效。

四、現在很多公司只是利用勞動合同法的漏洞來擦邊球。勞動合同法沒有明確規定,很難界定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不同的行業,不同的公司是不壹樣的。

請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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