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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運輸合同,收貨是否最能證明貨物的交付?

我不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七十壹條的規定,提單是指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收到或者裝船,並由承運人保管交付貨物證據的文件。將貨物交付給被指名人,或者按照指示的指示交付貨物,或者將貨物交付給提單中規定的提單持有人等條款構成了承運人交付貨物的保證,而貨物收據只是提單的壹種,因此貨物收據並不是最好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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