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
第壹條為了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資源,保護生物多樣性,維護生態平衡,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保護、開發和利用野生植物,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保護的野生植物,是指在原生地自然生長的珍貴植物和在原生地自然生長的具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和文化價值的瀕危、稀有植物。
藥用野生植物和城市園林、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野生植物的保護,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