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建築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專項維修資金。專項維修資金歸業主所有,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部位和設施的維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二條* * *不動產權利人利用相鄰不動產進行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道等活動的。應當盡力避免對相鄰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獲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