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中的壹切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壹領導、分區負責、專業管理和群眾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國務院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