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保證法律準確有效地實施。
刑事訴訟法第三條負責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人民檢察院負責對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進行偵查和起訴。由人民法院負責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