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第三條(壹)商務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是商業特許經營的備案機關。(二)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從事商業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向特許人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三)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向商務部備案。商業特許經營應當在全國聯網備案。(四)符合《條例》要求的特許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通過商務部建立的商業特許經營信息管理系統進行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