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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控制期間應遵守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權;

3 .按照規定向行政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的,應當報執行機關批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九條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未經行政機關批準,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權;

(三)按照執行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四)遵守行政機關關於接待來訪人員的規定;

(五)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執行機關批準。

被判處管制的罪犯,應當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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