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權;
3 .按照規定向行政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的,應當報執行機關批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九條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未經行政機關批準,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權;
(三)按照執行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四)遵守行政機關關於接待來訪人員的規定;
(五)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執行機關批準。
被判處管制的罪犯,應當同工同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