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三十八條:“廣告主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損害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而設計、制作、發布廣告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承擔全部民事責任。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因此,廣播電臺承擔責任的條件是“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而發布”,而根據該條第壹款規定,廣播電臺是否知道或者應知廣告虛假的舉證責任仍在妳,即原告。
上一篇:銷售風水飾品的法律問題下一篇:什麽是國際法?看完這個我能做什麽?能給我更具體的介紹壹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