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之所以禁止電動自行車,是因為電動自行車上存在很多違法亂紀的交通現象。因此,廣州市政協委員鄭子銀在2021廣州兩會上提出了《關於廣州市電動自行車有序出行的建議》,指出廣州缺乏“限電”之外選項的探索。僅僅靠堵是很難徹底解決問題的,需要堵和疏同時進行。建議廣州“以管代限”,盡快制定方案,啟動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條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適應道路交通發展的需要,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並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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