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年內不得代言廣告,在虛假廣告中作推薦並證明受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作為廣告代言人。
2.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3、沒收廣告收入,並處罰款,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推薦、證明商品和服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損害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廣告主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而設計、制作、發布廣告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