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4日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並於2015年9月24日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規定,利用未滿10周歲的兒童作為廣告代言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並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和廣告發布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