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壹百三十六條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執行所在證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交易規則的,由所在證券公司承擔全部責任。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不得私自接受客戶的委托買賣證券。
第二百壹十條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違反本法第壹百三十六條的規定,私自接受客戶的委托買賣證券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壹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