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誠實守信,公平競爭。
第四十七條廣告主申請廣告審查,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廣告審查機關提交有關證明文件。
第六十條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紙出版單位違反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未經廣告登記,擅自從事廣告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萬元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