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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行政審批虛假承諾的法律依據

1.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明確規定,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許可權,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程序、條件和期限辦理審批手續,不得以任何方式索取或者收受申請人的財物或者法律未規定的其他利益;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應當及時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並依照法定程序頒發行政許可證件。行政機關在行政審批過程中未履行上述法定職責的,可能構成違法。

2.行政處罰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行政機關對違法者有以下行政處罰措施: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等。行政機關在行政審批過程中,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給予虛假審批承諾或者拖延、拒絕的,可能構成違法行為,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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