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出入境管理法》第11條,認為可能危害大韓民國利益或公共安全。
3.根據《出入境管理法》第11條,認為可能擾亂大韓民國的經濟秩序、社會秩序和優良風俗。
4.根據《出入境管理法》第11條規定,傳染病患者、吸毒人員、精神障礙患者、流浪人員及其他禁止入境的人員。
如果申請人未能提供明確的訪韓目的和期限或提交明確的關於非法居留可能性的負面證據,我館主管簽證領事將根據上述規定視為拒簽理由。獲得簽證後,經韓國機場或港口出入境管制員檢查,發現不符合要求者,可拒絕入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