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5年6月26日在舊金山簽署的《聯合國憲章》第71條款中首次使用NGO壹詞。該條授權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作出適當安排,與關心理事會管理事務的非政府組織進行咨商”。
在1952中,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將非政府組織定義為“所有非根據政府間協定成立的國際組織均可視為非政府組織”。當時這主要指的是國際非政府組織。
2014 12 22、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審議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法草案。草案規定了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設立代表機構和開展壹次性臨時活動的申請登記和許可程序,還明確了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