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
第十三條國徽及其圖案不得用於: (壹)商標、已獲專利的設計或者商業廣告;(2)日用品及日常生活的陳設及安排;(3)私人慶典、懸掛活動;(四)國務院辦公廳規定不得使用國徽及其圖案的其他場合。
第十四條不得懸掛破損、汙損或者不合規格的國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