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未經批準的建築行為都屬於違法建築。根據《城市建設規劃管理條例》第十壹條,對嚴重妨礙城市規劃的違法建築,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沒收。第十二條規定,依法必須限期改正、拆除或者沒收的違法建築物、構築物,不得僅以罰款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