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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廣州市法律援助實施辦法

律師認為當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可以指導其向有關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律師事務所可以受理當事人的法律援助申請,並在2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材料移交給有權受理的法律援助機構。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不得因上述行為向當事人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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