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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四川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的決定(1997)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

關於四川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的決定

(1997 65438+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務會議通過。103,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省人民政府對1996年底前制定的規章進行了清理,決定對《四川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191年6月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發布)作如下修改:

1、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修改為“縣級計劃生育部門”。

2.第二十四條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偽造(包括塗改)或者出售(包括有償轉讓)計劃生育證明的,由發現地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責任人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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