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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進行仲裁的情況有哪些?

法律分析:根據仲裁法的規定,有兩類糾紛不能仲裁,包括以下兩種:

1.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不能仲裁。這些糾紛雖然是民事糾紛,但也不同程度地涉及財產權益糾紛。但這些糾紛往往涉及當事人自身無法自由處置的身份關系,需要法院判決或政府機關裁決,不屬於仲裁機構的管轄範圍。

2.行政糾紛無法裁決。行政爭議又稱行政糾紛,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之間,或者國家行政機關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之間因行政管理發生的爭議。國外法律規定,此類糾紛應依法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解決。

法律依據:《仲裁法》第二十壹條申請仲裁的當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仲裁協議;(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事實和理由;(三)屬於仲裁委員會受理範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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