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鹽業管理條例》
第二十條食鹽批發業務,由各級鹽業公司統壹經營。沒有鹽業公司的地方,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授權的單位統壹組織經營。
第二十壹條食鹽零售業務,由商業企業、食品企業和供銷社等由商業行政部門指定的零售單位負責。需要委托個體工商戶購銷食鹽的,由縣級商業(包括糧食、供銷)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各零售單位必須將食鹽列為必需商品,保護合理庫存,不得脫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