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國際足聯對歸化球員有明確規定。首先,球員沒有為原國籍的國家隊踢過球;此外,還包括玩家出生在新國籍,或者其親生父親母親、祖父母出生在新國籍,或者玩家在新國籍居住兩年以上。歸化球員是指自願取得出生國籍以外的其他國家國籍的球員,本質上是技術移民。比如德國隊的卡曼,英國隊的戈登,菲律賓的布拉切,多塞特,哈維爾。
法律依據:同時擁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國籍的運動員可以在奧林匹克憲章中代表其中任何壹個國家。如果運動員曾代表壹個國家參加過奧運會、洲際運動會或地區性運動會,該運動員可在最後壹次代表前壹個國家參賽三年後,再次代表新的國家參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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