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擺攤占道的法律依據。

擺攤占道的處罰標準是,未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擺攤占道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並處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因施工等特殊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必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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