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三十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遵守法律、法規;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和其他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以適當方式了解其學業成績及其他相關信息提供便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