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四條生產者生產產品使用的原料、輔料、添加劑和農業投入品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違反前款規定,非法使用原料、輔料、添加劑和農業投入品的,由農業、衛生、質檢、商務、醫藥等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予以沒收,貨值金額不足五千元的,處以二萬元罰款;貨值金額5000元以上不滿1000元的,處50000元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5倍以上1倍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構成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